我姓張但是是滿族,是由“赫舍里”姓改過來的,我以后的孩子可以姓“赫舍里”嗎
我姓張但是是滿族,是由“赫舍里”姓改過來的,我以后的孩子可以姓“赫舍里”嗎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歲以上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要從嚴掌握,一般不輕易給予變更。須有正當理由。干部、職工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分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規所規定不允許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可予以更改。理由正當的情況包括。
導讀《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歲以上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要從嚴掌握,一般不輕易給予變更。須有正當理由。干部、職工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分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規所規定不允許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可予以更改。理由正當的情況包括。
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的都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變更姓名申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歲以上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要從嚴掌握,一般不輕易給予變更。須有正當理由。干部、職工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分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規所規定不允許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可予以更改。理由正當的情況包括:(1)被收養的小孩;(2)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3)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4)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5)經生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6)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7)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8)其他認為理由正當。
我姓張但是是滿族,是由“赫舍里”姓改過來的,我以后的孩子可以姓“赫舍里”嗎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歲以上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要從嚴掌握,一般不輕易給予變更。須有正當理由。干部、職工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分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規所規定不允許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可予以更改。理由正當的情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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