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規定,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該款規定。
《刑訴法》并未對詢問女性證人作出特別規定,因此,詢問成年女性證人沒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并不存在瑕疵問題。
擴展資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與公訴
(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
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具備以下條件的,檢察人員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
(一)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安排會見、通話不會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或者雖尚未認罪、悔罪,但通過會見、通話有可能促使其轉化,或者通過會見、通話有利于社會、家庭穩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其犯罪原因、社會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認識,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教育。
第十九條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時,檢察人員應當告知其會見、通話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礙訴訟的內容。會見、通話時檢察人員可以在場。會見、通話結束后,檢察人員應當將有關內容及時整理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切實履行。
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