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專屬的管轄權。1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有專屬的管轄權。2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在該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的同意。3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具有專屬的管轄權。(3)《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如航行和飛躍、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臨檢和緊追權等。(4)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有權采取相應的立法措施,有執行法律和規章的權利;包括。
導讀(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專屬的管轄權。1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有專屬的管轄權。2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在該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的同意。3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具有專屬的管轄權。(3)《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如航行和飛躍、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臨檢和緊追權等。(4)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有權采取相應的立法措施,有執行法律和規章的權利;包括。
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 (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 (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專屬的管轄權; 1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有專屬的管轄權; 2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在該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的同意; 3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具有專屬的管轄權: (3)《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如航行和飛躍、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臨檢和緊追權等; (4)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有權采取相應的立法措施,有執行法律和規章的權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采取為確保其法律、法規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 2對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員,在其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后,應迅速予以釋放; 3對違反專屬經濟區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協議,不得包括監禁和其他方式的體罰; 4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只的情況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采取的行動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國。 (5)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并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專屬的管轄權。1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有專屬的管轄權。2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在該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的同意。3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具有專屬的管轄權。(3)《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如航行和飛躍、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臨檢和緊追權等。(4)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有權采取相應的立法措施,有執行法律和規章的權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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