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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這個(教師下崗)的實際情況看,主要得注意的問題有幾點:1.老師怎么進學校的(要是不是分配的就不好說);2.是不是正式的教職工(合同的就不好說了);要是以上都成立,那么就得去試試官司了根據(jù)切實的情況,也可以到學校去私了。要協(xié)商不成就需要打官司,像這樣的官司,你可要求學校為你辦理正式退休手續(xù)至少要交社會保險,這樣你就可以領取養(yǎng)老金.(這都要前面幾點都成立才行)。但是,如果學校情況太差,無力辦理,最差要求其一次性對你進行補償5萬元.依據(jù)是60歲至71歲(全國平均壽命)期間的基本工資.(國家一般也是按到80歲的年齡算的)。教育廳一九九一年文件規(guī)定,一九八六年以前辭退的民辦教師,按一年一個月工資補發(fā),是理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基本正確決策。1992年8月7日,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民辦教師原則上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或縣鄉(xiāng)共管,以縣為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定民辦教師的任職資格并任用民辦教師。鄉(xiāng)鎮(zhèn)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教師的考核、培訓、獎懲、待遇和鄉(xiāng)(鎮(zhèn))內調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鄉(xiāng)村和學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隨意辭退民辦教師。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是上面的5條成立的不到3個的話,那官司贏的可能性不大。這樣到學校去解決這問題也就難了,學校既然這樣做了,他就有準備的。對了,是合同滿期了,學校他不要你那很合理。學校的做法就沒錯了哦,你是簽的合同的嘛。要是你的集資房的手續(xù)都在的話,那么學校是沒權收回了。相關法律: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與救濟教師所享有的合法的權益,是由國家的強制力量保證其實現(xiàn)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加強保護教師的立法,使我國的教育法律日趨完備,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同時,加強社會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每一個教師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以便正確地行使教師的權利,自覺地履行教師的義務,這也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應該指出,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是各個執(zhí)法部門的一項共同任務。一項權益的法律保護,包括法律的事前規(guī)則和法律的事后救濟。法律的事前規(guī)則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是與非,從而影響全社會對自己行為人的價值判斷;法律事后救濟的功能是為權利受到損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補償,使受損害權利得到恢復和補救。當然,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對教師保護的事前規(guī)則。在實踐中,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主要指當教師的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的事后救濟,即法律對其權益予以恢復和補救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程序。(一)教師權益的民法保護教師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我國民法保護的重點內容。在民法學上,財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兩大類。自物權是所有權,是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設定某項權利的物權。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按照權利的性質不同,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前者主要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所必需具備的人身權利。如教師的健康、名譽、姓名等;后者是指為法律保護的基于民事主體某種行為、關系所產生的與其身份有關的人身權利。如教師被授予“全國模范教師”光榮稱號,就是一種與身份權有關的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