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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算。1、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有前面所述的行為外,受賄的數額較大,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2、關于受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除了具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外,最關鍵的是受賄數額是否較大。有關“受賄數額較大”具體指多少金額或值多少金額的財物,在《刑法(八)》中有明文規定,即受賄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相關規定處罰,刑法(八)》第383條“(三)個人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5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是涉嫌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但《刑法(九)》出臺后,該具體的量刑標準被刪除,只從原則上規定“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所以,沒有量化的標準可參照。目前,“兩高”也沒有出臺相應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