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時運管人員要求司機提供準駕證,司機給了他。運管人員問有沒有包車牌,司機說沒有,遼陽到弓長嶺不需要開包車證,上面有這樣的規定。運管人員打電話核實了此事。運管人員又問司機有沒有乘務員險?司機直接說不知道啥乘務員險,旅游車不帶乘務員,不賣票。這時,運營人員聲稱“我非查出點事兒來不可。”
真是奇了怪了。結果在這種情況下,運管人員居然仍不放行,還叫囂“我非查出點事來不可”,只有一種可能,就是要無中生有,以莫須有的罪名懲罰司機。
“我非查出點事來不可”不是以法律和事實為準繩來執法,而是憑個人意志來枉法,毫無疑問是執法違法行為,與依法治國的要求背道而馳。可是,在眾人圍觀的情況下,運管人員不僅故意刁難司機,檢查根本不需要的證件,還在沒有查出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公然聲稱“我非查出點事來不可”,這種目無法律的囂張氣焰,不可能是一日養成的。
類似的情況究竟發生過多少次,究竟有沒有司機因此被索要好處,難道不應該順藤摸瓜,一查究竟嗎?
記者從交通運輸服務監督熱線一名工作人員處獲知,相關情況已轉相關部門處理。但根據監督熱線提供的弓長嶺區交通運輸管理所辦公室電話,澎湃新聞多次撥打,均提示該號碼不存在。
雖然該事件引起輿論普遍關注,但涉事部門未能做到及時、公開、正式地回應輿情,沒有發布過情況通報,顯得底氣不足。“非查出點事兒來不可”是一封自我舉報信,有關部門應該嚴肅對待,或許真能“查出點事兒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