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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律師同志的說法不正確。第一,關于勞動關系。2008年1月到退休年齡,則自那以后,公司與她簽的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故沒有經濟補償。如果退休后,還能簽勞動合同,那退休的規定就毫無意義了。第二,關于社保。退休以后,社保就停止接受繳納了,就算公司想給你交,也是交不進去的。《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