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 工作規范(試行)》
第八十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發證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第八十四條??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收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信息后,應當在五日內予以簽發。不予簽發的,由受理地公安機關告知申請人。
受理地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發證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申請人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