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被勞務公司扣押了一個來月,算侵權嗎
身份證被勞務公司扣押了一個來月,算侵權嗎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違法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對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同時,對此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這里的“有關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法頒布于2003年6月,該法對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查驗等作出了規定。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
導讀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違法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對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同時,對此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這里的“有關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法頒布于2003年6月,該法對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查驗等作出了規定。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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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 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違法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對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同時,對此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這里的“有關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證法》。 居民身份證法頒布于2003年6月,該法對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查驗等作出了規定。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除了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監視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證。 對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違法行為,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的,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外,還要由公安機關對該用人單位給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身份證被勞務公司扣押了一個來月,算侵權嗎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違法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對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同時,對此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這里的“有關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法頒布于2003年6月,該法對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查驗等作出了規定。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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