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的目的是控制壟斷活動的立法、行政規章、司法判例以及國際條約。
從廣義講,壟斷活動同限制性商業慣例(“限制”指限制競爭)、卡特爾行為以及托拉斯活動含義相當;從狹義講,國際間的限制性商業慣例指在經濟活動中,企業為牟取高額利潤而進行的合并、接管(狹義的壟斷活動),或勾結起來進行串通投標、操縱價格、劃分市場等不正當的經營活動(狹義的限制性商業慣例)。
在激烈的競爭中,一些大企業通過控股等方式,吞并或聯合其他小企業形成壟斷組織托拉斯,他們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控制產品的生產、銷售和市場價格,以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企業,嚴重影響了自由經濟的順利發展。特別是,托拉斯組織的出現與美國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的觀念形成沖突, 威脅到美國市場經濟的基本架構。傳統的普通法和既有的成文立法都無法有效控制這種局面。反壟斷法,即反托拉斯法,應運而生。美國反托拉斯法主要是聯邦立法,其立法依據是聯邦憲法關于授予聯邦管理州際貿易和對外貿易權力的條款。
擴展資料:
托拉斯是一種資本主義壟斷組織形式。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壟斷某些商品的產銷,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而組成的大壟斷企業。比辛迪加更加高級、更加發達。英語trust的音譯,原意為托管財產所有權。
托拉斯的壟斷組織形式可分為兩種:
①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托拉斯。參加的企業形式上保持獨立性,實際上從屬于掌管托拉斯股票控制額的總公司,這種總公司是一種持股公司,通過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額對它們進行金融控制。
②以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完全合并為基礎的托拉斯。這種托拉斯所從屬的總公司是一種業務公司,直接經營產銷業務。在總公司下按產品類別或工序、工藝設立若干分公司來管理。
托拉斯最早于1882年在美國產生,后來達到迅速得到發展,并在美國的工業部門中占居了支配地位,美國被稱為“托拉斯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托拉斯在西歐各國也有了迅速的發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反托拉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