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誡勉談話后果
公職人員誡勉談話后果
受到誡勉的公職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依據《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后,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導讀受到誡勉的公職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依據《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后,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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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誡勉的公職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依據《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后,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公職人員誡勉談話后果
受到誡勉的公職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依據《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后,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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