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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著處理程序簡便、事故結果較為輕微、事故處理時間較短。簡易程序是指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以應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的簡單道路交通事處理程序。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