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高法院江蘇金壇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宿世文一案怎么判決的
雷高法院江蘇金壇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宿世文一案怎么判決的
雷高法院江蘇金壇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宿世文一案最判決是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勞務報酬人民幣1400元。被告金壇市天陸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金壇市天陸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郭影、代理審判員王磊、人民陪審員華蕓組成合議庭審理,于2015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結果是在判決15天內支付原告酬勞1400人民幣。
導讀雷高法院江蘇金壇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宿世文一案最判決是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勞務報酬人民幣1400元。被告金壇市天陸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金壇市天陸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郭影、代理審判員王磊、人民陪審員華蕓組成合議庭審理,于2015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結果是在判決15天內支付原告酬勞1400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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