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十級工傷傷殘的賠償標準涉及多個方面。首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個月。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工傷人員主動離職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還會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用人單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金額為3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值得注意的是,若工傷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將按比例遞減,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遞減20%。然而,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此外,因工傷人員退休或死亡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情況,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