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養老保險補交新政
濟南養老保險補交新政
對于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包括仍在單位工作的人員和有過工作經歷但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個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補繳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用。對于個體工商戶,也可以補繳至營業執照領取日期前的費用。補繳的基數和比例也有所規定,以單位身份補繳的,可以按申報并經審核的歷年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無法確定的則以所在市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個人身份補繳的,則以補繳時所在市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方面,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身份補繳的,以60%的基數按8%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但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認定為0.6。
導讀對于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包括仍在單位工作的人員和有過工作經歷但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個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補繳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用。對于個體工商戶,也可以補繳至營業執照領取日期前的費用。補繳的基數和比例也有所規定,以單位身份補繳的,可以按申報并經審核的歷年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無法確定的則以所在市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個人身份補繳的,則以補繳時所在市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方面,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身份補繳的,以60%的基數按8%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但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認定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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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養老保險補交政策明確規定,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該政策適用于特定條件下的補繳。對于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包括仍在單位工作的人員和有過工作經歷但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個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補繳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用。對于個體工商戶,也可以補繳至營業執照領取日期前的費用。補繳的基數和比例也有所規定,以單位身份補繳的,可以按申報并經審核的歷年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無法確定的則以所在市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個人身份補繳的,則以補繳時所在市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方面,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身份補繳的,以60%的基數按8%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但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認定為0.6。補繳年限和年齡方面,男45歲至60歲、女40歲至55歲的人員,個人身份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且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所在市實施“統賬結合”的時間。60歲及以上人員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審核程序方面,單位職工補繳需由單位申請,在單位參保地辦理;個人身份補繳則需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申辦時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此外,對于補繳后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可認定為連續工齡。已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各市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該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濟南養老保險補交新政
對于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包括仍在單位工作的人員和有過工作經歷但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個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補繳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用。對于個體工商戶,也可以補繳至營業執照領取日期前的費用。補繳的基數和比例也有所規定,以單位身份補繳的,可以按申報并經審核的歷年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無法確定的則以所在市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個人身份補繳的,則以補繳時所在市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方面,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身份補繳的,以60%的基數按8%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但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認定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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