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納稅義務發生。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②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②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收到款項時或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時。
導讀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納稅義務發生。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②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②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收到款項時或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時。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情況: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納稅義務發生。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②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②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收到款項時或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時:①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納稅義務發生;②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納稅義務發生。6、視同銷售貨物,貨物移送時,納稅義務發生。7、銷售應稅勞務或服務時:①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②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8、視同銷售服務,服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發生。9、提供租賃服務時采取預收款方式的:預收款收到時,納稅義務發生。10、轉讓金融商品時: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納稅義務發生。11、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①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②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③款項未收到,未簽訂合同或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期,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④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和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不動產權屬變更,納稅義務發生。擴展資料:世界納稅報告:中國全年納稅時間進一步縮短11月20日,世界銀行與普華永道全球在北京聯合舉辦《2019年世界納稅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全球發布會。報告顯示,2017年度,中國的納稅改革表現亮眼,報告的四項關鍵指標均取得進步,中國全年納稅時間進一步縮短為142小時,同比降低31.4%,相比起2004年的832小時縮減超過八成。納稅次數縮短為7次,企業辦稅便利水平持續提升。報告衡量了全球大部分經濟體的中型私營企業在過去十四年中稅收營商環境的變遷。該報告通過“總稅率和社會繳納費率”“納稅時間”“納稅次數”和“稅后流程指標”這四項關鍵指標評估各經濟體的稅收營商環境。14年以來,世界納稅報告首次在中國面向全球發布,這表明世界銀行對中國稅收的關注。根據報告,在納稅時間指標得分進步最大的十個經濟體中,中國榜上有名。普華永道大中華區稅務部主管合伙人吳家裕表示,2017年度中國的納稅次數由9次下降為7次,主要得益于“營改增”全面推行以及部分財產行為稅簡并申報。此外,中國的納稅時間從2004年的832小時壓縮至2017年的142小時,這背后反映出稅收數字化正在顛覆傳統辦稅模式。吳家裕表示,一方面,稅務機關通過網絡宣傳、線上互動,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另一方面,大數據下的信息整合亦能減輕納稅人報送信息的負擔,期待未來稅企之間通過科技和數據,營造更為輕松、透明的稅收營商環境。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納稅義務發生。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②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①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②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收到款項時或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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