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收政策
個人稅收政策
條例指出,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五類特定所得的稅收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經營所得。對于每一類所得,條例詳細列舉了具體的稅收計算方法。條例還特別規定了對無住所個人的稅收待遇。對于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無住所個人,條例規定了不同的稅收減免條件和期限。條例詳細列舉了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范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并詳細規定了每類所得的計算方法。
導讀條例指出,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五類特定所得的稅收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經營所得。對于每一類所得,條例詳細列舉了具體的稅收計算方法。條例還特別規定了對無住所個人的稅收待遇。對于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無住所個人,條例規定了不同的稅收減免條件和期限。條例詳細列舉了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范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并詳細規定了每類所得的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以進一步明確個人稅收政策。條例詳細規定了個人在中國境內的所得范圍及其稅收處理方式。條例指出,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五類特定所得的稅收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經營所得。對于每一類所得,條例詳細列舉了具體的稅收計算方法。條例還特別規定了對無住所個人的稅收待遇。對于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無住所個人,條例規定了不同的稅收減免條件和期限。條例詳細列舉了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范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并詳細規定了每類所得的計算方法。條例還規定了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的具體扣除限額。對于經營所得,條例規定了扣除標準,并規定了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時的處理方式。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財產原值的確定方法,以及財產轉讓所得的納稅計算方法。對于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個人,條例規定了分別計算納稅的方法。條例還規定了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的抵免辦法。對于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條例還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并按時繳庫。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信息有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條例最后規定了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折算方法,以及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的程序。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稅收政策
條例指出,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五類特定所得的稅收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經營所得。對于每一類所得,條例詳細列舉了具體的稅收計算方法。條例還特別規定了對無住所個人的稅收待遇。對于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無住所個人,條例規定了不同的稅收減免條件和期限。條例詳細列舉了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范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并詳細規定了每類所得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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