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離婚能分到財產嗎?
上門女婿離婚能分到財產嗎?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導讀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離婚不考慮身份和關系,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雙方平均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有平等的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上門女婿離婚能分到財產嗎?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