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殘疾輔助器具費
什么是殘疾輔助器具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指出,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自助器具”主要包括:肢殘者用的支輔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拖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視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語言、聽力殘疾者使用的語言訓練器、助聽器;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指出,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自助器具”主要包括:肢殘者用的支輔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拖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視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語言、聽力殘疾者使用的語言訓練器、助聽器;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
![](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8/wz/18365789952.jpg)
殘疾輔助器具費指的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這種費用支出的損失同侵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的功能,對于受害人的這種損失應當進行賠償,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指出,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自助器具”主要包括:肢殘者用的支輔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拖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視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語言、聽力殘疾者使用的語言訓練器、助聽器;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賠償標準方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采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費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采用的是國產普通型器具費用標準。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制定中,民政部門認為,假肢安裝因人而異,選用的產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個抽象概念,不易準確界定,實際上不存在可以對號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國各地的殘疾輔助器具生產廠家均根據成本效益核算確定其產品價格,彼此差別較大,很難說哪一個廠家生產的哪一種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國產普通型”。在實務中,也不可能根據這些抽象概念和標準來確定應當給付的費用標準。通常是根據鑒定機構的意見,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民政部門的意見,在規定對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的確定方面,原則上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當然在“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的確定上,“普通適用”不是一項標準,而是人民法院在確定什么是“合理費用”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一是“普通”,比如當前市場上的假肢有三種:上臂機械手、電動假肢與肌電假肢。其中上臂機械手是最簡單的一種,價格最低;電動假肢具有代償功能,有三個自由度,價格適中;肌電假肢是最好的一種,可以意念控制,有三個自由度,但是價格最為昂貴。對此的確定應當以電動假肢為標準,這既保護受害殘疾人的權益,又排除了奢侈型、豪華型的標準。另一個是“適用”,能夠起到功能補償作用,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的標準不是絕對的,對于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如殘疾程度比較嚴重以致普通適用器具不能滿足輔助要求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0條規定:“殘疾用具費應當根據傷殘結果和實際需要,按照國產中檔用具的標準予以賠償。今后需要定期更換殘疾用具的,所需費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后實際發生費用后另行解決。”可見該規定的殘疾用具費標準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有所不同,采用的是“國產中檔用具的標準”。對于這種不一致,應當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后,統一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6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6項。
什么是殘疾輔助器具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指出,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自助器具”主要包括:肢殘者用的支輔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拖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視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語言、聽力殘疾者使用的語言訓練器、助聽器;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