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購置稅
7月1日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計稅價格根據車輛的不同來源確定,如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受贈、獲獎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導讀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計稅價格根據車輛的不同來源確定,如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受贈、獲獎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規范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這部法律詳細規定了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稅率、計稅價格和稅收減免等內容。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計稅價格根據車輛的不同來源確定,如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受贈、獲獎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含增值稅)。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應當向車輛登記地或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在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應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需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免稅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7月1日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計稅價格根據車輛的不同來源確定,如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受贈、獲獎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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