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援罪的定罪及量刑標準
拒援罪的定罪及量刑標準
該罪名的特殊性在于,僅限于知曉友軍部隊處于緊急狀態且具備救援能力卻未實施救援的指揮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導讀該罪名的特殊性在于,僅限于知曉友軍部隊處于緊急狀態且具備救援能力卻未實施救援的指揮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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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拒絕救援友軍部隊罪的刑罰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明確指出,對作出不予救援決策的指揮官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名的特殊性在于,僅限于知曉友軍部隊處于緊急狀態且具備救援能力卻未實施救援的指揮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援罪的定罪及量刑標準
該罪名的特殊性在于,僅限于知曉友軍部隊處于緊急狀態且具備救援能力卻未實施救援的指揮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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