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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無理由解聘員工的賠償規定如下:公司需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此項補償應根據員工在該公司服務時間長短而定,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標準。若工作未滿六個月,則給予半個月工資補償。對于月薪高于所在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三倍者,其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均工資的三倍,但償付年限以十二年為上限。所謂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