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相關法律規定
也可通過協商達成協議予以解除。同時,亦可經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行使解除權來終止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導讀也可通過協商達成協議予以解除。同時,亦可經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行使解除權來終止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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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雙方可通過書面方式在三十日前解除;也可通過協商達成協議予以解除;同時,亦可經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行使解除權來終止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相關法律規定
也可通過協商達成協議予以解除。同時,亦可經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行使解除權來終止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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