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人身傷害案的證據收集策略
醫療事故人身傷害案的證據收集策略
患者需負有人身損害的實質性證據提供義務,以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證據要求,方可啟動法律程序。具體而言,包括確立患者與醫方的醫療服務聯系(如就診掛號、繳費手續等)及接受過醫療服務的事實,以及由此產生的人身傷害。然而,關于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方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患者享有選擇權。換言之,患者可選擇提供相關證據,亦可不提供,且無需為未提供證據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規定》第四條第(八)項明確指出,“因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由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無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及”字應理解為“或”,而非“和”。
導讀患者需負有人身損害的實質性證據提供義務,以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證據要求,方可啟動法律程序。具體而言,包括確立患者與醫方的醫療服務聯系(如就診掛號、繳費手續等)及接受過醫療服務的事實,以及由此產生的人身傷害。然而,關于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方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患者享有選擇權。換言之,患者可選擇提供相關證據,亦可不提供,且無需為未提供證據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規定》第四條第(八)項明確指出,“因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由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無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及”字應理解為“或”,而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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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的舉證責任患者需負有人身損害的實質性證據提供義務,以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證據要求,方可啟動法律程序。具體而言,包括確立患者與醫方的醫療服務聯系(如就診掛號、繳費手續等)及接受過醫療服務的事實,以及由此產生的人身傷害。然而,關于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方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患者享有選擇權。換言之,患者可選擇提供相關證據,亦可不提供,且無需為未提供證據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規定》第四條第(八)項明確指出,“因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由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無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及”字應理解為“或”,而非“和”。據此,醫療機構只需證明醫療行為不符合三個構成要件中的任一條件便可免責。
醫療事故人身傷害案的證據收集策略
患者需負有人身損害的實質性證據提供義務,以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證據要求,方可啟動法律程序。具體而言,包括確立患者與醫方的醫療服務聯系(如就診掛號、繳費手續等)及接受過醫療服務的事實,以及由此產生的人身傷害。然而,關于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方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患者享有選擇權。換言之,患者可選擇提供相關證據,亦可不提供,且無需為未提供證據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規定》第四條第(八)項明確指出,“因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由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無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及”字應理解為“或”,而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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