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企業執行董事的資格條件
擔任企業執行董事的資格條件
1.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排除下列人物任職。(1) 因貪污、賄賂等罪行被判刑,且刑期已滿五年或以上者。(2) 曾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其破產負有個人責任,且自清算結束后未滿三年者。(3) 曾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對其負有個人責任,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三年者。(4)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尚未清償完畢者。【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
導讀1.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排除下列人物任職。(1) 因貪污、賄賂等罪行被判刑,且刑期已滿五年或以上者。(2) 曾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其破產負有個人責任,且自清算結束后未滿三年者。(3) 曾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對其負有個人責任,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三年者。(4)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尚未清償完畢者。【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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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應具備如下條件:1. 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 排除下列人物任職:(1) 因貪污、賄賂等罪行被判刑,且刑期已滿五年或以上者;(2) 曾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其破產負有個人責任,且自清算結束后未滿三年者;(3) 曾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對其負有個人責任,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三年者;(4)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尚未清償完畢者。【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擔任企業執行董事的資格條件
1.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排除下列人物任職。(1) 因貪污、賄賂等罪行被判刑,且刑期已滿五年或以上者。(2) 曾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其破產負有個人責任,且自清算結束后未滿三年者。(3) 曾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對其負有個人責任,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三年者。(4)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尚未清償完畢者。【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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