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權不能納入破產債權范疇
哪些債權不能納入破產債權范疇
(二)破產申請提出后,債務人未償還應付賬款所產生的滯納金,其中包含應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而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及社保金滯納金。(三)破產決宣布后的債息。(四)參與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所產生的費用。(五)破產企業股東及股票持有者在股權與股票上的權益。(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啟動后原申報的債權。(七)超過法定時效的債權。(八)債務人經營機構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與承包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導讀(二)破產申請提出后,債務人未償還應付賬款所產生的滯納金,其中包含應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而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及社保金滯納金。(三)破產決宣布后的債息。(四)參與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所產生的費用。(五)破產企業股東及股票持有者在股權與股票上的權益。(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啟動后原申報的債權。(七)超過法定時效的債權。(八)債務人經營機構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與承包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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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或司法機關針對破產企業的罰款及相關費用;(二)破產申請提出后,債務人未償還應付賬款所產生的滯納金,其中包含應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而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及社保金滯納金;(三)破產決宣布后的債息;(四)參與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所產生的費用;(五)破產企業股東及股票持有者在股權與股票上的權益;(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啟動后原申報的債權;(七)超過法定時效的債權;(八)債務人經營機構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與承包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哪些債權不能納入破產債權范疇
(二)破產申請提出后,債務人未償還應付賬款所產生的滯納金,其中包含應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而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及社保金滯納金。(三)破產決宣布后的債息。(四)參與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所產生的費用。(五)破產企業股東及股票持有者在股權與股票上的權益。(六)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啟動后原申報的債權。(七)超過法定時效的債權。(八)債務人經營機構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與承包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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