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對國家安全的理解和概括,一般是指作為政治權力組織的國家機器所建立的社會制度的生(存)與發展的保障.它包括國家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相關的國家政權、社會制度和國家機關的安全.廣義的國家安全包括國防、外交、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隱蔽戰線等方面,狹義的國家安全僅指隱蔽戰線安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防,就是指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鞏固社會主義制度;2、保障社會主義經濟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3、保證國防現代化順利實現;4、國防法規是加強國防實力建設的重要保障;5、國防法規是指導國防潛力發展和積蓄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2種觀點: 國防法律屬于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從而制定的法律。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國防法。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八)決定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十)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動員、預備役工作;(十一)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我國主要的國防法規有6個,分別為國防法、國防教育法、預備役軍官法、軍事設施保護法、防空法和兵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一條 為了健全預備役軍官制度,完善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預備役排級以上職務等級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被授予相應的預備役軍官軍銜,并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1種觀點: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主要由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構成。這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規范,也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防法規的定義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防法規作為國防活動的基本法規規范,其主要任務是調整和規范國家在國防領域中的各種關系,把國防建設納入到法律化軌道,確保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總目標的實現。二、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層次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防法規是隨著國防的產生而產生的。 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建設和軍事斗爭,因此國防法規也可以說是軍事法規。 古代書中有“刑從兵開始”、“師從律”的記載,表明軍事法規來源于戰爭實踐。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著手制定國防法規,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若干條令條例。 特別是近20年,國家加大國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律、規章,使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走上法制化軌道。 但是,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國防法規的內容還不夠完善,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依然繁重。
第2種觀點: 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8、《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我國公民應該承擔的國防義務包括:1、履行兵役的義務、支持人民軍隊建設和改革的義務;2、支持民兵、預備役建設的義務;3、支前參戰的義務;4、擁軍優屬的義務;5、軍民聯防的義務;6、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7、保護國防工程和設施的義務;8、發展生產、增強國家經濟實力的義務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五條 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1種觀點: 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具體分為以下四個層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2、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3、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等。國家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以下十六個門類:1、國防基本法類;2、國防組織法類;3、兵役法類;4、軍事管理法類;5、軍事刑法類;6、軍事訴訟法類;7、國防經濟法類;8、國防科技工業法類;9、國防動員法類;10、國防教育法類;11、軍人權益保護法類;12、軍事設施保護法類;13、特區駐軍法類;14、緊急狀態法類;15、戰爭法類;16、對外軍事關系法類。國防法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防法是根據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包含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關于軍人的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五十條 國家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國防動員準備和實施工作。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在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必須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第五十一條 國家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場所和其他財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五十二條 國家依照憲法規定宣布戰爭狀態,采取各種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領導全體公民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第五十三條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完成民兵和預備役工作,協助完成征兵任務。
第1種觀點: 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具體分為以下四個層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2、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3、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等。國家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以下十六個門類:1、國防基本法類;2、國防組織法類;3、兵役法類;4、軍事管理法類;5、軍事刑法類;6、軍事訴訟法類;7、國防經濟法類;8、國防科技工業法類;9、國防動員法類;10、國防教育法類;11、軍人權益保護法類;12、軍事設施保護法類;13、特區駐軍法類;14、緊急狀態法類;15、戰爭法類;16、對外軍事關系法類。國防法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防法是根據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我國國防活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維護國家的利益保證國家對國防實施集中、統一的領導;在國民經濟不斷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國防現化;建立精干的常備軍和強大的后備力量相結合的武裝體制,走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國圃發展道路,貫徹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的方針,實行積極防御的軍事戰略,堅持現代條件下的人民戰爭,維護和平,反對霸權主義。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1種觀點: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主要由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構成。這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規范,也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防法規的定義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防法規作為國防活動的基本法規規范,其主要任務是調整和規范國家在國防領域中的各種關系,把國防建設納入到法律化軌道,確保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總目標的實現。二、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層次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防法規是隨著國防的產生而產生的。 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建設和軍事斗爭,因此國防法規也可以說是軍事法規。 古代書中有“刑從兵開始”、“師從律”的記載,表明軍事法規來源于戰爭實踐。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著手制定國防法規,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若干條令條例。 特別是近20年,國家加大國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律、規章,使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走上法制化軌道。 但是,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國防法規的內容還不夠完善,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依然繁重。
第2種觀點: 國防法規體系當中的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以憲法為依據,對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公民享有兩項國防權利,具體如下:1、維護國防利益的權利,公民對國防建設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對危害國防的行為也有權進行制止或者檢舉。2、依法取得補償的權利,公民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國防法。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3種觀點: 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具體分為以下四個層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2、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3、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等。國家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以下十六個門類:1、國防基本法類;2、國防組織法類;3、兵役法類;4、軍事管理法類;5、軍事刑法類;6、軍事訴訟法類;7、國防經濟法類;8、國防科技工業法類;9、國防動員法類;10、國防教育法類;11、軍人權益保護法類;12、軍事設施保護法類;13、特區駐軍法類;14、緊急狀態法類;15、戰爭法類;16、對外軍事關系法類。國防法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1種觀點: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設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充分考慮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需要,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開展防空救援。此外,為了更好的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作用,國家也鼓勵采用軍民結合、地下與地上結合的方式建設。在具體實施中,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設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對于新建工程,應當按照相關規程和標準進行設計、審查、驗收,并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同時,對于已經建成和在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也應當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確保其功能完備、設施完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設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應當充分考慮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需要,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開展防空救援;國家鼓勵采用軍民結合、地下與地上結合的方式建設。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第3種觀點: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維護等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建設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設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第四條 市人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防部門)負責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人防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房產住宅、財政、物價、國土資源、公安、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工商、安全生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人防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建設和使用人防工程。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市人防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實施。 市人防部門應當根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編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第七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第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防需要。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 (一)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建設6級以上(含6級)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層以下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建設6B級以上(含6B級)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建設6B級以上(含6B級)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款(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4.5%建設6級以上(含6級)防空地下室;市屬各縣(市)按照不低于2%建設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本款(一)項規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4.5%集中建設6級以上(含6級)防空地下室;市屬各縣(市)按照不低于2%建設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竣工條件要求:1、人防工程內的設備房、公共區、風井的墻面、頂板、地面施工全部完成,并驗收完成;2、地下室人防區內的平戰時水電、消防設備安裝完成,并驗收完成;3、地下室內人防設備房、公共區、風井的積水、雜物清理完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第二十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