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根據國防法的規定,公民對國防建設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對危害國防的行為也有權進行制止或者檢舉。二是依法取得補償的權利,公民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國防法規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檢舉權,對及時發現和有效地制止、打擊侵害國防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防利益,加強國防建設有著重要作用。獲得補償權國防法規定公民享有獲得補償權。國家進行國防建設,武裝力量開展軍事活動,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對公民的合法權益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造成經濟損失,公民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請求政府或軍事機關予以補償。在戰時和其他緊急狀態下,有些補償措施是在事后落實的,不應把預先得到補償作為接受征用的條件。同時補償不同于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四條 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第五十五條 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中貫徹國防要求,依法保障國防建設和軍事行動的需要。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為軍人和軍用車輛、船舶的通行提供優先服務,按照規定給予優待。第五十五條 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3種觀點: 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具體分為以下四個層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2、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3、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等。國家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以下十六個門類:1、國防基本法類;2、國防組織法類;3、兵役法類;4、軍事管理法類;5、軍事刑法類;6、軍事訴訟法類;7、國防經濟法類;8、國防科技工業法類;9、國防動員法類;10、國防教育法類;11、軍人權益保護法類;12、軍事設施保護法類;13、特區駐軍法類;14、緊急狀態法類;15、戰爭法類;16、對外軍事關系法類。國防法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1種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需要、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進行。同時,國家鼓勵采用軍民結合、地下與地上結合的方式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設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充分考慮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需要,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開展防空救援。此外,為了更好的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作用,國家也鼓勵采用軍民結合、地下與地上結合的方式建設。在具體實施中,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設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對于新建工程,應當按照相關規程和標準進行設計、審查、驗收,并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同時,對于已經建成和在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也應當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確保其功能完備、設施完好。人民防空工程是否只針對戰爭時期使用?不是。雖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主要是為了應對戰爭、軍事沖突等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但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時也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在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人民防空工程能夠提供臨時庇護所和緊急救援設施,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我國的一項重要安全設施,對于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同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也需要注重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和保質保量,確保其發揮最大的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設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應當充分考慮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需要,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開展防空救援;國家鼓勵采用軍民結合、地下與地上結合的方式建設。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所稱重要的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是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條 對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前款所稱重要的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3種觀點: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設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充分考慮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需要,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開展防空救援。此外,為了更好的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作用,國家也鼓勵采用軍民結合、地下與地上結合的方式建設。在具體實施中,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設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對于新建工程,應當按照相關規程和標準進行設計、審查、驗收,并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同時,對于已經建成和在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也應當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確保其功能完備、設施完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設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應當充分考慮城鄉居民生產、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需要,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開展防空救援;國家鼓勵采用軍民結合、地下與地上結合的方式建設。
第1種觀點: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主要由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構成。這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規范,也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防法規的定義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防法規作為國防活動的基本法規規范,其主要任務是調整和規范國家在國防領域中的各種關系,把國防建設納入到法律化軌道,確保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總目標的實現。二、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層次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防法規是隨著國防的產生而產生的。 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建設和軍事斗爭,因此國防法規也可以說是軍事法規。 古代書中有“刑從兵開始”、“師從律”的記載,表明軍事法規來源于戰爭實踐。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著手制定國防法規,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若干條令條例。 特別是近20年,國家加大國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律、規章,使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走上法制化軌道。 但是,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國防法規的內容還不夠完善,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依然繁重。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防法是根據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3種觀點: 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具體分為以下四個層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2、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3、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等。國家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以下十六個門類:1、國防基本法類;2、國防組織法類;3、兵役法類;4、軍事管理法類;5、軍事刑法類;6、軍事訴訟法類;7、國防經濟法類;8、國防科技工業法類;9、國防動員法類;10、國防教育法類;11、軍人權益保護法類;12、軍事設施保護法類;13、特區駐軍法類;14、緊急狀態法類;15、戰爭法類;16、對外軍事關系法類。國防法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我國主要的國防法規有6個,分別為國防法、國防教育法、預備役軍官法、軍事設施保護法、防空法和兵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一條 為了健全預備役軍官制度,完善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預備役排級以上職務等級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被授予相應的預備役軍官軍銜,并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2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根據憲法而制定的。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八)決定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十)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動員、預備役工作;(十一)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包含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關于軍人的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五十條 國家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國防動員準備和實施工作。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在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必須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第五十一條 國家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場所和其他財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五十二條 國家依照憲法規定宣布戰爭狀態,采取各種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領導全體公民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第五十三條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完成民兵和預備役工作,協助完成征兵任務。
第1種觀點: 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具體分為以下四個層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2、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3、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等。國家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以下十六個門類:1、國防基本法類;2、國防組織法類;3、兵役法類;4、軍事管理法類;5、軍事刑法類;6、軍事訴訟法類;7、國防經濟法類;8、國防科技工業法類;9、國防動員法類;10、國防教育法類;11、軍人權益保護法類;12、軍事設施保護法類;13、特區駐軍法類;14、緊急狀態法類;15、戰爭法類;16、對外軍事關系法類。國防法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2種觀點: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主要由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構成。這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規范,也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防法規的定義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防法規作為國防活動的基本法規規范,其主要任務是調整和規范國家在國防領域中的各種關系,把國防建設納入到法律化軌道,確保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總目標的實現。二、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層次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防法規是隨著國防的產生而產生的。 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建設和軍事斗爭,因此國防法規也可以說是軍事法規。 古代書中有“刑從兵開始”、“師從律”的記載,表明軍事法規來源于戰爭實踐。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著手制定國防法規,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若干條令條例。 特別是近20年,國家加大國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律、規章,使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走上法制化軌道。 但是,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國防法規的內容還不夠完善,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依然繁重。
第3種觀點: 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國防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門類。健全的國防法規是建設現代化國防的重要保證,是依法治軍、提高軍隊戰斗力的強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國防建設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標志。1.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法規、第三個層次是規章、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2.國防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門類。健全的國防法規是建設現代化國防的重要保證,是依法治軍、提高軍隊戰斗力的強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國防建設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標志。3.國防法頒布時間是1997年3月14日。根據《國防法》第一條,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4.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一條,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1種觀點: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主要由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構成。這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規范,也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防法規的定義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防法規作為國防活動的基本法規規范,其主要任務是調整和規范國家在國防領域中的各種關系,把國防建設納入到法律化軌道,確保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總目標的實現。二、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層次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防法規是隨著國防的產生而產生的。 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建設和軍事斗爭,因此國防法規也可以說是軍事法規。 古代書中有“刑從兵開始”、“師從律”的記載,表明軍事法規來源于戰爭實踐。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著手制定國防法規,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若干條令條例。 特別是近20年,國家加大國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律、規章,使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走上法制化軌道。 但是,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國防法規的內容還不夠完善,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依然繁重。
第2種觀點: 我國國防法規按立法權限區分為四個層次。具體分為以下四個層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2、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3、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等。國家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以下十六個門類:1、國防基本法類;2、國防組織法類;3、兵役法類;4、軍事管理法類;5、軍事刑法類;6、軍事訴訟法類;7、國防經濟法類;8、國防科技工業法類;9、國防動員法類;10、國防教育法類;11、軍人權益保護法類;12、軍事設施保護法類;13、特區駐軍法類;14、緊急狀態法類;15、戰爭法類;16、對外軍事關系法類。國防法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堅持全民國防。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防法律屬于特別法,特別法是對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項或者在特定的地區和時間內適用的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 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1種觀點: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由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相關的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承擔。因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權歸投資者所有,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產生的收益均歸投資者所有。因此平時使用過程中的維修管理應當由建設單位(投資者)或物業管理單位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國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