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法律依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二)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四)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
第3種觀點: 按照四川省的高溫補貼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6~10元。其中,成都市高溫補貼標準確定為每人每天8~10元。需要注意的是,在露天工作或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免費為其提供足夠、衛生的清涼飲料,其費用不應從工資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現金計入高溫補貼。發放高溫補貼要用現金補給,不能用食物折合現金抵消補貼,用人單位拒發現金補貼屬違法行為,勞動部門有權對不按規定支付高溫補貼的行為進行查處。用人單位不發高溫補貼,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投訴依據是勞動者的工資條上是否有高溫補貼一項。【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1種觀點: 高溫補貼發放條件如下:1、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攝氏度以上(含35攝氏度)的天氣;2、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不含33攝氏度)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3、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日21元。同時,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實行高溫津貼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辦法;4、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發放標準;5、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特高溫補貼:標準為10元/人/出勤日。(二)高溫補貼:標準為7元/人/出勤日。(三)高溫崗位作業時間超過日出勤時間的50%以上。(四)補貼金額在員工月度工資中體現。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的。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因地區而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溫津貼。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濕,因廣西氣候特點,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于享受高溫津貼。法律依據:《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為保證炎熱夏季高溫條件下各用人單位生產(工作)活動的正常進行,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實施企業高溫津貼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一、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二、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做單列工資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施高溫津貼后,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三、實施高溫津貼后,用人單位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積極采取其他防暑降溫措施,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同時,要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 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四、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不能因實施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成都作為四川的省會,其高溫補貼標準是跟四川省一樣的。四川高溫補貼發放規定:四川發放時間:未設定;發放標準: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目前成都市的補貼標準沿用的是成都市人社局2012年發布的高溫津貼標準,其有效期是5年。依照該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法律依據:《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第一條 高溫津貼標準的調整依據: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2.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05號)。第二條 高溫津貼的性質及適用條件:高溫津貼是依法支付給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工資,是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額外消耗的補償。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二條、第十七條等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范圍和條件是:用人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含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第三條 高溫天氣如何確定:高溫天氣是指成都市氣象局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含33℃)的天氣。
第2種觀點: 2022四川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每人每日10元至18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另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3種觀點: 6月-8月。成都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是每年的6月-8月。 依照該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氣下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 (不含33C),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一、人才補貼類型及標準1、對2017年后在嘉興申報入選的國家“引才計劃”人才(含中組部劃轉認定)、國家“萬人計劃”人才、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工程人才、“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省“萬人計劃”杰出人才、省特級專家,給予購房補貼100萬元。2、對2017年后在嘉興申報入選的“百人計劃”人才、優秀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省“引才計劃”人才、省“萬人計劃”人才、省宣傳文化系統“五個一批”人才、省“錢江學者”特聘教授、省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負責人及全職在嘉興工作的核心成員(前五名),給予購房補貼80萬元。3、對2017年后在嘉興申報入選的“創新嘉興_精英引領計劃”杰出人才團隊全職在嘉興工作的核心成員(前五名)、“創新嘉興_精英引領計劃”領軍型團隊負責人及全職在嘉興工作的核心成員(前三名)、“創新嘉興_精英引領計劃”領軍人才,給予購房補貼60萬元。二、創業補貼申請流程1、申請補貼之前需注冊立戶和進行身份核實。2、自主創業人員首次提出各類創業補貼申請應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3年內,并準備好相關材料。3、等待補貼發放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