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主觀:依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列》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等級劃分評定,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依據:(1)風景名勝區內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是劃分風景名勝區等級的依據。(記住)一般來說,風景名勝區內都有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有一些風景名勝區內不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比較集中,而且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都很高,因而被評定為較高的等級,如的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等。(2)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也是劃分等級的依據。(記住)一般來說,風景名勝區都是環境優美、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有一此風景名勝區。環璋特別優美,規模和范圍特別宏大和寬闊,為人們提供的游覽條件也特別優越,因而被評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如秦皇島的北戴河就是聞名遐邇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第3種觀點: (1)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區建委牽頭,會同區旅游局、文化廳、林業廳、地礦局、環保局等部門并在有關地、市、縣的配合下分期分批進行調查,做出評價和鑒定,提出名單,劃定景區范圍和保護地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國務院批準。(2)自治區風景名勝區,由區建委推薦,地區城建部門牽頭,會同林業、文化、旅游、環保等部門共同組織有關市、縣進行調查,做出評價和鑒定,提出名單,劃定景區范圍及保護地帶,經地區行署審查,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底以前送區建委匯總,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3)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由各市、縣城建(園林)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作出評價和鑒定,提出名單,劃定景區范圍及保護地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報區建委備案。(4)各級風景名勝區申報材料內容應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的報告、風景名勝區現狀的文字說明,景點分布示意圖及典型景點的五寸彩照等,一式八份。一、征地補償安置程序征地補償安置程序: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程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履行擬訂補償安置方案程序、批準補償安置方案程序和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程序: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并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后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2、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進行批準,批準之后并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3、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準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的程序:拆遷人對規劃拆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環境及被拆遷戶的經濟條件等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及走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工作方法、確定拆遷期限。征地拆遷的實施方案需要報區縣建委批準。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政府征地拆遷需要有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就是違法的。在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征地補償是否及時、足額的發放到失地失房農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進行征地拆遷活動,如若沒有,都是違法的。
第2種觀點: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的原則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本條例。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法律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第三條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3種觀點: 1.《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 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 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 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 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 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 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關于風景名勝資源法律有何規定風景名勝資源,是以人們的觀賞愉悅及旅游活動為前提的資 源,不是按科學、文化、歷史、生態等評價為價值基礎,因其科學價值、生態價值、文物價值、文化價值、歷史價值等而列人的 資源。為了科學價值,有自然保護區;為了生態環境,有生態保 護區;為了獨特的自然或文化屬性,有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中國應該有國家級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為了文化,有文物保護, 非物質文化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可能包含了科學、文化、歷史、生態等方面價值極高的資源,這些資源,應該納人相關的保 護法律及資源保護體系之中,其保護的意義,不是為了觀賞,而是更廣泛的長期價值。單純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意義,就是為了 永久利用資源,開展觀賞與旅游。在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方面,國家形成了年度初審及年審報送、規劃編制、投資立項審核、規劃 執行監督、保護監督、特許經營權的授權、轉讓、拍賣等流轉管理、對經營者的依法監督等一系列制度。3.違反風景名勝區法規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已經2006年9月6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前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風景名勝區內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活動,自行拆除;對繼續進行建設的,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4.風景名勝區條例有哪些1.風景名勝區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