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1.村民飲水問題可以向水務局反應。水務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等,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農村飲用水安全的主要問題在哪里?由人畜糞便引發的微生物指標超標是威脅農村飲用水安全的主要問題。水利部、衛生部和發展改革委的聯合評估顯示,我國有3億左右的農村人口飲水不安全,44.3%的農村飲用水未達到基本衛生安全標準,農村集中供水中有消毒設備的僅占30%。而由于大量的人畜糞便未能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導致農村飲用水中微生物指標超標。研究表明,目前全國農村飲用水中細菌總數和總大腸菌群所引起的水質超標率為26%。總結:根據上述的內容可知,村民們在農村生活時,若要向有關部門投訴吃水問題,可以通過各種聯系方式,向市級或更上一級的水利局進行問題的反饋,一定可以得到滿意的答復。法律依據:2002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有的。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優先居民用水,并兼顧農用,灌溉。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自來水公司直接對水質負責;城建系統分管城市地上、地下的各類人工水體、包括河道排污污染等;環保局負責整治及監督;衛生局也有責任負責飲用水督察,此外質監局也有監察部門;大城市還有專門設置的水務局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的水資源保護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安全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向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或向司法機關控告。法律依據:《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衍生問題:自來水有問題怎么投訴 收費標準上的問題找物價局,水質上的問題找衛生監督局,企業管理上的問題找自來水上級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安全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向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或向司法機關控告。因飲用水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損失或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飲用水水源污染者無力排除危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污染修復工程,恢復飲用水水源的環境功能;飲用水水源嚴重污染、環境功能難以恢復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開發新的水源。實施飲用水水源污染修復工程、開發新水源及相應的給水供水體系建設所需費用由污染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