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房子作為遺產,繼承按照遺贈扶養協議、遺贈協議、遺囑以及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若被繼承人對于房產沒有留下遺贈協議、遺囑以及遺贈撫養協議的,應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3種觀點: 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一、繼承權一般具有哪些權利繼承權屬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二、即使有遺囑也有部分一定要按法定繼承處理嗎有下列情形的,即使立了遺囑有關部分遺產也會按法定繼承處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六)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三、法定繼承權可以放棄嗎法定繼承權可以放棄,且不需要具體的條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即可。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颈疚年P聯的相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1種觀點: 關于遺產繼承最新政策: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對于繼承人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喪失其繼承權;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2種觀點: 繼承遺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法律規定所繼承的遺產首先是自然人的合法財產,在繼承開始后,按照有遺囑按遺囑內容辦理,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辦理的原則繼承遺產。對于放棄遺產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用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任何表示的,那么就視為接受遺產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遺產繼承規定《民法典》有明確規定: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和遺囑繼承、遺產的處理。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種觀點: 關于遺產繼承最新政策: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對于繼承人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喪失其繼承權;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2種觀點: 2022年遺產繼承新規具體如下: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子女在享有繼承權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齡大小、結婚與否等限制,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子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不得以遺囑方式取消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6、分割遺產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但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保留的份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3種觀點: 遺產繼承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最容易引起紛爭,造成家庭、親屬之間不和的重要因素。有部分老人比較有先見之明,在生前就已立好遺囑,妥善安置自己的財產,那么對于生前沒有立下遺囑的人,他們的遺產就要依照法律,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那么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關于遺產繼承最新政策都有哪些呢?一、遺產繼承順序: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規定,遺產人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養女、繼子繼女)、父母(指親生父母、養父養母、繼父、繼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應當由此順序繼承人繼承或分配繼承;對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遺產則由遺產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分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和姐妹。二、遺產分配原則:一般情況下,遺產由死者的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但如果情況有特殊,那么遺產可以不平均分配。這里的特殊情況有:1、順序繼承人中,如果有因年邁、未成年、殘疾、疾病等缺乏或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基本物質生活的,在財產分配上,應當多分配,以此照顧。2、遺產人過世之前,在相同具有法定贍養義務、撫養義務的各個遺產順序繼承人中,相對更多的盡了義務,負責了遺產人的主要生活需求以及更多的對遺產人付諸了照顧和陪伴,這種情況下,遺產應當酌情多給予分配。3、對遺囑人有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遺產人生前并未對其盡到義務的,在有贍養、撫養條件下不盡法定義務的,應當酌情對其少分配或者不分配遺產。4、同一繼承順序下,繼承人之間互相協商同意,對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的,可憑意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