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情況下沒有結婚證不可以辦理準生證。辦理準生證的要求之一是男女雙方持各自的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到各自的戶口所在地社區或者村委會或者本單位開具無子女證明信。我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如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辦準生證一般要有結婚證的,有的還要街道社區開的證明。結婚證是辦理準生證必要證件,不然你把孩子生下來了也報不上戶口的。但也不是沒有辦法,沒結婚證辦出生證明的,有如下方法:1、未辦理結婚證非婚生嬰兒,當事人無法提供父親與嬰兒的親子(dna)鑒定書的。經嬰兒母親簽字同意,填寫單親聲明,可按照單親辦理,否則不予辦理。單親嬰兒只能隨母方姓氏。2、單親《出生醫學證明》只填寫父或母一方信息。如需開據雙親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DNA親子鑒定書。沒領結婚證生的孩子屬于非婚生子女,是要交納罰款的,也就是社會撫養費。法律依據:《成都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申領生育服務證,應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雙方生育、收養子女情況聲明及1寸免冠照片(各兩張);涉外及涉港、澳、臺人員,應提供相關有效身份和婚姻證件(含法定中文翻譯件及有權機構的認證文件)及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辦準生證是需要結婚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2種觀點: 沒有結婚是不能辦理準生證的。辦理準生證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夫妻雙方各自的戶口簿;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結婚證原件;4、出具居委會或單位開的夫妻雙方初婚、初育或未領養的證明,并蓋有戶口所在地鎮級計生辦的章。5、一寸免冠照片1張;6、女方需要到指定地點,開懷孕化驗單或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懷孕后,帶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由單位經辦人辦理生育保險就醫登記。確定產檢和生小孩的醫院。2、注意需要辦理準生證3、生育時,將就醫登記表帶到醫院。這樣使得社保局、醫院核對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險結算。4、生小孩后,辦理獨生子女證,帶就醫登記表、出院小結(蓋公章),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由單位經辦員到社保局申請,申領生育津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