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仲裁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仲裁機構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3種觀點: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管轄法院是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院,如果仲裁機構不明確的可以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申請人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處理,具體情況下不同的仲裁類型所認定的管轄情況不—樣。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分幾種情況確定管轄: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其次,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2、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痉梢罁浚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