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法律依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二)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四)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成都作為四川的省會,其高溫補貼標準是跟四川省一樣的。四川高溫補貼發放規定:四川發放時間:未設定;發放標準: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目前成都市的補貼標準沿用的是成都市人社局2012年發布的高溫津貼標準,其有效期是5年。依照該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法律依據:《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第一條 高溫津貼標準的調整依據: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2.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05號)。第二條 高溫津貼的性質及適用條件:高溫津貼是依法支付給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工資,是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額外消耗的補償。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二條、第十七條等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范圍和條件是:用人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含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第三條 高溫天氣如何確定:高溫天氣是指成都市氣象局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含33℃)的天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