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四川高齡補貼2021發放標準如下:1、針對80—89歲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一年720元;2、針對90—99歲老年人每人每月240元,一年2880元;3、而100歲及以上老年人為每人每月600元,一年就是7200元。四川高齡補貼申請條件如下:1、老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1張;2、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3、二代社保卡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如代為老人申請高齡津貼,除需提供以上資料外,另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與老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個人帶好資料去村或社區居委會申請,由鎮或街道辦初審,最后由民政局審核發放。高齡津貼通常是發到二代社保卡中,有的地方規定如果過去沒有領最長可以補發12個月。【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3種觀點: 2022四川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每人每日10元至18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另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1種觀點: 2022四川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每人每日10元至18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另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oC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oC以下的(不含33oC),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四川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天8-12元。根據省人社廳制定的《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上級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法律依據:《四川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補貼,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第二條 用人單位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提供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高溫補貼。第三條 如果勞動者高溫補貼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2、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3、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4、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法律依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二)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四)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
第2種觀點: 高齡老人津貼領取標準1.年滿80-89周歲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齡津貼不低于25元;2.90-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3.10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各地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發放標準。高齡老人津貼領取條件符合條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請政府高齡老人津貼。可在年滿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具體年齡限制查看當地相關政策)前1個月起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行動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親屬代理申請,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員代為申請。公辦機構新增床位每張政府平均投資不低于4萬元,民辦機構新增床位每張政府資金補助平均不低于1.1萬元,維修改造公辦養老機構床位每張政府資金補助0.5萬元。以上三個項目省級財政對市(州)本級和非擴權縣按最低標準的50%給予補助,對擴權縣按最低標準的60%給予補助,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按照國務院規定,各級福彩公益金用于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比重不得低于50%。一、2022年哪些人可以享受高齡補貼?1、享受高齡補貼的省份有:新疆、寧夏、青海、甘肅、陜西、西藏、云南、貴州、海南、廣東、湖南、河南、山東、福建、安徽、浙江、江蘇、上海、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山西、河北、天津、北京。2、年滿80周歲及以上老人可以享受高齡補貼,民政部會按月向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計發高齡津、補貼等。3、目前有些地方提高了高齡補貼標準,這對于高齡老人來說是一項福利。但有些地方只針對低保家庭中的80歲以上老人才會有補貼,甚至針對90歲以上老人才會發放高齡補貼,以當地發布的通知為準,大家可以留意一下。二、2022年高齡補貼如何申請?1、第一步:提出申請申請高齡津貼的老年人應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前往社區(村)委員會報告。按照要求提供近期彩色寸照,身份證和戶口本,并填寫申請表。2、第二步:進行初審村委會(社區)收到申請表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要求的,由當地派出所進行蓋章,然后將材料移交到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老齡辦公室)。3、第三步:進行復審由鄉政府/街道辦公室對材料進行復審,并提出審核意見。4、第四步:領導批準經過上級單位批準后,符合條件的老人就能按月領取高齡補貼。若不符合申請要求,材料也將會退還給本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3種觀點: 2022四川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每人每日10元至18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另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2、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3、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4、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3種觀點: 一、成都市高溫補貼政策是什么2012年7月24日,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241號),成都市發布市高溫津貼標準調整通知。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07年確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類用人單位應將日高溫津貼標準至少上調2元。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2年6月26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社廳規定,我省的高溫補貼最高每天12元,最低每天8元。德陽、綿陽、南充:12元自貢、攀枝花:10—12元成都、瀘州、遂寧、雅安、資陽、涼山:8—12元廣元、眉山:11元內江、宜賓、達州、巴中、廣安、阿壩:10元樂山:8—10元二、怎樣才能享受高溫津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廣西實際情況,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溫津貼。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濕,因廣西氣候特點,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于享受高溫津貼。三、高溫天氣注意事項1、要注意在戶外工作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切忌在太陽下長時間裸曬皮膚,最好帶冰涼的飲料;2、要注意不要在陽光下疾走,也不要到人聚集的地方。從外面回到室內后,切勿立即開空調吹;3、要盡量避開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這一時段出行,應在口渴之前就補充水分;4、要注意高溫天飲食衛生,防止胃腸感冒;5、要注意保持充足睡眠,有規律地生活和工作,增強免疫力;6、要注意對特殊人群的關照,特別是老人和小孩,高溫天容易誘發老年人心腦血管疾病和小兒不良癥狀;7、要注意預防日光照曬后,日光性皮炎的發病。如果皮膚出現紅腫等癥狀,應用涼水沖洗,嚴重者應到醫院治療;8、要注意出現頭暈、惡心、口干、迷糊、胸悶氣短等癥狀時,應懷疑是中暑早期癥狀,應立即休息,喝一些涼水降溫,病情嚴重應立即到醫院治療。
第1種觀點: 每人每天10元-18元。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為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同時又不過多增加用人單位負擔,我省在高溫津貼發放方式設置上按天發放,即“有一天算一天”。具體來說,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一、四川高溫津貼發放標準1、德陽、綿陽、南充地區,每人每天12元。2、自貢、攀枝花地區,每人每天10至12元。3、成都、瀘州、遂寧、雅安、資陽、涼山地區,每人每天8至12元。4、廣元、眉山地區,每人每天11元。5、內江、宜賓、達州、巴中、廣安、阿壩地區,每人每天10元。6、樂山地區,每人每天8至10元。二、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高溫補貼法律規定:高溫補貼條件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其他。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3種觀點: 一、四川高溫補貼標準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2、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3、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4、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二、高溫補貼的法律依據根據2012年四部委聯合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都算高溫天氣。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而且,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與此同時,該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辦法》中明確,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工資。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據《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就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要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次,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還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們,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要注意的是,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三、高溫補貼的主要問題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早年均已出臺類似規定,但這些規定在具體的實施層面上,還相當缺乏權威性、可操作性。一是這些規定往往由一個地方的某個部門出臺,缺乏權威,勞動保護主體部門不明確,在監督、行政執法、糾紛處理等問題的處理上,容易在各部門的“怠慢”中擱淺;二是規定本身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模棱兩可,難以有效實施,例如何為高溫作業?休息時工資、津貼如何?等等;三是關懷的力度不夠,顯得不足為道,例如陜西一日給工人補償1.2元,恐怕還不夠買一瓶農夫山泉的。多數企業至今落實不到位,八成人難足額拿到高溫津貼。持續的酷暑高溫下,高溫津貼卻得不到落實,向有關部門投訴,卻因為工作難找不敢惹惱單位而放棄維權。“高溫補貼執行難因缺乏法律約束,企業多掏錢無疑增加了成本支出。”湖北省勞保廳相關工作人員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是高溫津貼執行不到位或不執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國許多城市針對高溫天氣也曾發布過緊急“通知”或“規定”,但是“通知”、“規定”畢竟不能替代法律,執行起來并不盡如人意。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按照天數計算,屬于工資總額組成部分。法律依據:《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一、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12年確定的每人每天10元—12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18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指成都市氣象局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法律依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二)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四)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2、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3、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4、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按照天數計算,屬于工資總額組成部分。法律依據:《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一、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12年確定的每人每天10元—12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18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指成都市氣象局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法律依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我廳,我廳會同安監、衛計、工會等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二)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四)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241號)同時廢止。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成都作為四川的省會,其高溫補貼標準是跟四川省一樣的。四川高溫補貼發放規定:四川發放時間:未設定;發放標準: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目前成都市的補貼標準沿用的是成都市人社局2012年發布的高溫津貼標準,其有效期是5年。依照該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法律依據:《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第一條 高溫津貼標準的調整依據: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2.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05號)。第二條 高溫津貼的性質及適用條件:高溫津貼是依法支付給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工資,是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額外消耗的補償。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二條、第十七條等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范圍和條件是:用人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含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第三條 高溫天氣如何確定:高溫天氣是指成都市氣象局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含33℃)的天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