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主要是中國地震局來負責全國的地震工作,這是經過國務院授權,并且賦予執法職責的一個直屬事業單位。中國地震局是在1971年的時候成立,那個時候被稱之為國家地震局,在1998年時就變成了中國地震局。一、中國地震局是什么樣的單位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中國地震局是管理全國地震工作、經國務院授權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賦予的行政執法職責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二、中國地震局有什么職責(一)主要是制定國家在防震減災上面的方針政策,發展策略,以及法律法規,同時也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實施。(二)需要制定國家破壞性地震的一些應急方案,還需要建立預案備案制度,指導全國地震災害的預測,又或者是做好預防措施,同時也應該提出地震災害區域重新建設的意見。(三)需要制定全國地震區域圖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又或者是可能出現嚴重性災害的建筑工程評價工作,還需要確定抗震設防的要求。(四)按照我國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也需要做好監督檢查的一系列工作。(五)對于省自治區的地震局就應該實行雙重領導,需要建立并且完善相應的財務體制,還需要指導省級以下的工作機構去工作,管理局就屬于一個直屬的單位。(六)主要所承擔的就是全國的監測預報工作,同時也會制定地震監測的預報方案,并且還會組織實施確定地震重點的監視防御期,然后報國務院批準之后進入到組織實施的階段。(七)需要承擔指揮抗震救災的職責,同時還需要向國務院提出一些,在可能出現破壞性地震之后的一些措施建議,還需要進行組織地震災害的調查以及損失的評估。三、中國地震局是不是有作用中國地震局的成立確實是有作用的,可以幫助大家解決許多的問題,能夠達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如果能夠提前知道可能發生的意外,自然就可以做好防護措施,能夠幫助大家減少更多的隱患。
第1種觀點: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如下: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筑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權限?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綜上問題所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給出,是一項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管理規定。詳細規定請以專業工作人員講述為準。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種觀點: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如下: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筑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權限?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綜上問題所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給出,是一項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管理規定。詳細規定請以專業工作人員講述為準。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3種觀點: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如下: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筑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權限?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綜上問題所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給出,是一項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管理規定。詳細規定請以專業工作人員講述為準。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是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1997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 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我國防震減災工作是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防震減災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采取一系列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重大舉措。在各地區、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防震減災事業取得了較大進展,在抗擊歷次地震災害中有效減輕了損失。但也存在監測預報水平較低、城鄉建設和基礎設施抗震能力不足、應急救援體系尚不健全、群眾防災避險意識和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 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3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頒布的時間是1998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是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1997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1、重大建設工程;2、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3、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4、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5、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綜上所述,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建設、民政、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