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可以的,離婚后戶口可以不遷。夫妻雙方離婚后,戶口并不是一定要遷出。但是,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必須遷出。夫妻離婚后,戶口除了可以辦理遷移,如回遷回結婚前原戶籍所在地、遷往經常居住地外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3種觀點: 離婚后女方戶口可以不遷走,具體原因如下:1、因為公民解除婚姻關系,其實和戶口是沒有直接關系的。離婚之后,可以繼續留在男方所在地,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2、除非本人愿意遷走戶口,其他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遷走戶口的:(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3、由于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也可以選擇重新立戶口;4、再婚后再遷,如果離婚后再婚,可以在離婚后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