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大類:1、危害國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侵犯財產罪;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危害國防利益罪;8、貪污賄賂罪;9、瀆職罪;10、軍人違反職責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大多數具體的犯罪行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標的,使之發生損毀滅失或歸屬、位置、狀態、行為方式等的改變,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危害,進而阻礙、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行,對社會造成危害。法律依據:《刑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