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種觀點: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與非罪的界限,除認真把握法律對本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規定外,還要注意查明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對于雖違法辦理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但被及時發現,沒有造成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而應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二)區分本罪寫詐騙罪、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罪、偷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犯罪的界限行為人和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往往會在實際上為他人實施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偷稅、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起到幫助作用,因此,必須注意劃清本罪與這些犯罪的界限,其關鍵在于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與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為人主觀上與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結,那么,其在客觀上所實施的非法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行為就屬于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犯罪的幫助犯,應當以這些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而不再按本罪處罰。(三)區分本罪與徹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界限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門退稅罪與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相比,在主體、客觀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客觀及主觀方面上則有明顯的差別。兩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其一,兩者雖都發生在稅收征管領域,但發生的具體階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往往直接發生在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征收稅收的過程中,或者應當對危害稅收征管罪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罰金和沒收財產。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以及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其他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對于涉嫌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先行給予行政處罰。當人民法院審判構成犯罪并判處罰金時,稅務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罰金。在刑事處罰中,稅款追繳優先。因犯逃避繳納稅款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對于納稅人有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罪稅收違法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且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2種觀點: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第3種觀點: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