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旅游服務合同是有名合同、雙務合同。旅行社和游客是雙務合同的主體,旅行社的權利,就是游客的義務,旅行社的義務也就是游客的權利,旅行社的權利和義務與游客的權利和義務相互對立和依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3種觀點: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游客交納了旅游定金后,可以視為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但該合同是成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合同書與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只有故意犯罪才會構成累犯。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房子被強拆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強拆單位,要求相關單位賠償相應的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 第(八)款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醉酒犯罪的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能減輕或免除處罰;醉酒犯罪與非醉酒犯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1種觀點: 審查旅游合同注意事項如下:1、合同內容是否完整。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合同內容應明確約定,旅游合同應明確旅游行程、旅游價格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應當審查;2、注意合同的目的。防止旅行社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目的;3、注意旅行社是否為合法主體。如果最終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的表述有誤,表述錯誤的一方可能被認定為不是合同的一方;4、特別注意法律責任的部分。雙方違約責任的承擔是合同中特別重要的部分;5、如果要簽合同,要看手寫部分,是否與旅行社所說的一致,是否與行程一致,一般行程作為附件。【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所謂的旅游合同,即當事人與旅行公司、旅游經營場所所簽訂的關于旅游服務的合同。這類合同具有三個特征:1、服務的對象是當事人。提供旅游服務的當事人,一般是從事旅游服務活動的單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接受服務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務的個人或團體,在我國,旅游業為特許經營行業,從事旅游業務的單位必須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2、旅游合同服務的內容是一種消費性旅游體驗。3、旅游服務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性。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3種觀點: 1、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游如果要收導游小費,必須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標準;法規規定出境游一定要派領隊的,合同中要有相關的約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會將省外游、出境游委托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義務在合同中告知游客地接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2、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門認定的霸王條款問題。比如:若人數不夠,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五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游,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與旅行社交涉及或協商,再不行可另選旅行社參團。3、行程表作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有沒有相互抵觸的問題。要注意網上交費團購的合同簽訂問題。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過電子商務參團的,要與參團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如果是不具備旅行社資格的網站以團購等方式收取費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參團前一定與組團社簽訂旅游合同,避免發生旅游紛紛時組團社推御責任。4、善用協商權。對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應當留有特別約定條款位置,供雙方去協商,游客對合同中已印制定下來的一些內容,認為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異議,通過充分協商去修改。或者游客中有需要照顧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飲食的少數民族成員等,就要補充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顯失公平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讓步的,游客有權選擇不參加這個旅行社團。5、注意看旅行社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范圍。如,出境旅游必須由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臺灣游必須由具有臺灣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否則就存在風險。6、立法提示。在去年10月起《旅游法》實施后,舊版旅游合同一般要作出修訂,目前新版旅游合同應增加需要明確的事項,包括導游服務費、成團最低人數、相關說明、告知、警示、提示等義務告知(如旅游者購買旅游保險的提示、旅游者文明旅游注意事項的告知、有關安全事項的說明等),而組團出境旅游時國外導游收取小費要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