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2、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3種觀點: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主要長期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
第1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2、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1種觀點: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而各國規定又有所不同。在歐美發達國家,一般規定以法人的主事務所在地(即法人機關所在地,如董事會)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確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在于:1、決定債務履行地;2、決定訴訟管轄地;3、國際私法上決定準據法的根據;4、決定法人清算地。一、如何確定法人住所地目前國際上確定法人的住所地主要有以下三種標準: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管理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稱法人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會所在地,作為決定和處理公司實務的機構所在地,是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中樞機構。營業中心主義,即以營業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營業中心地是公司進行生產、交易、投資或其他活動的地方。由法人章程所規定的住所地為主,管理中心地為輔。法人的住所章程對住所有規定時,以章程規定為準,若沒有規定,則以其管理中心地為其住所。二、法人住所變更后管轄怎么處理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以注冊登記地為其住所地?!睹穹ǖ洹返诹龡l:【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2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章管轄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六條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于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么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2、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2種觀點: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一、公司法人章銷毀需要哪些手續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規定期限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二、企業法人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退還詐騙金,不影響詐騙罪的既遂,數額特別巨大,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相關規定如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3種觀點: 公司的法定地址有且只能有一個。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的地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另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因此,公司的法定地址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的地址。正規的合法經營的公司只會有一個地址,而不會有多個地址。對于存在多個地址的公司,一般是所謂的皮包公司,是通過提供虛假的經營場所資料騙取登記注冊的。一、公司設立的基本內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的設立登記,后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后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二、公司設立的基本方式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中國的規定比例是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