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2、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3種觀點: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主要長期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
第1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2、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1種觀點: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而各國規定又有所不同。在歐美發達國家,一般規定以法人的主事務所在地(即法人機關所在地,如董事會)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確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在于:1、決定債務履行地;2、決定訴訟管轄地;3、國際私法上決定準據法的根據;4、決定法人清算地。一、如何確定法人住所地目前國際上確定法人的住所地主要有以下三種標準: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管理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稱法人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會所在地,作為決定和處理公司實務的機構所在地,是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中樞機構。營業中心主義,即以營業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營業中心地是公司進行生產、交易、投資或其他活動的地方。由法人章程所規定的住所地為主,管理中心地為輔。法人的住所章程對住所有規定時,以章程規定為準,若沒有規定,則以其管理中心地為其住所。二、法人住所變更后管轄怎么處理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以注冊登記地為其住所地。《民法典》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2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章管轄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六條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于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么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2、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2種觀點: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一、公司法人章銷毀需要哪些手續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規定期限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二、企業法人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退還詐騙金,不影響詐騙罪的既遂,數額特別巨大,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相關規定如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3種觀點: 公司的法定地址有且只能有一個。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的地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另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因此,公司的法定地址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的地址。正規的合法經營的公司只會有一個地址,而不會有多個地址。對于存在多個地址的公司,一般是所謂的皮包公司,是通過提供虛假的經營場所資料騙取登記注冊的。一、公司設立的基本內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的設立登記,后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后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二、公司設立的基本方式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中國的規定比例是35%。
第1種觀點: 一、民法典的法人的住所是什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二、法人財產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法人財產權具體包括:法人有接受全體投資人投資財產的權利(在法人設立之初也可以這樣說,法人有哪些種類的財產權取決于投資人投資什么樣的財產);法人有將接受的投資財產登記在法人名下的權利;有以法人的名義經營該財產的權利;有以接受的投資財產和法人的日后積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財產承擔法人民事責任的權利。所以說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授權。進一步說是法定授權、定向授權、有限授權、特殊授權。或者說法人財產權是一攬子授權。授權的內容就是:投資人要將投資財產的占有權交付法人;接受投資的法人可以根據投資人授權將所接受的投資財產用于經營,無條件的用于承擔法人自己的民事責任。既然是有限授權,那就是還有所保留。投資人授予法人的權利是法人財產權。投資人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法人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第2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2、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2種觀點: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而各國規定又有所不同。在歐美發達國家,一般規定以法人的主事務所在地(即法人機關所在地,如董事會)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確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在于:1、決定債務履行地;2、決定訴訟管轄地;3、國際私法上決定準據法的根據;4、決定法人清算地。一、如何確定法人住所地目前國際上確定法人的住所地主要有以下三種標準: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管理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稱法人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會所在地,作為決定和處理公司實務的機構所在地,是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中樞機構。營業中心主義,即以營業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營業中心地是公司進行生產、交易、投資或其他活動的地方。由法人章程所規定的住所地為主,管理中心地為輔。法人的住所章程對住所有規定時,以章程規定為準,若沒有規定,則以其管理中心地為其住所。二、法人住所變更后管轄怎么處理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以注冊登記地為其住所地。《民法典》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章管轄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六條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于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么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第1種觀點: 住所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各種權利義務的歸屬地點,是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中心地域。法人若要從事民事活動,形成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則與自然人一樣,也需要以一定的地域作為中心,即也需要住所。沒有住所也就不能成立法人,典型就是“皮包公司”“空殼公司”。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所以,法人一定有自己的住所,否則就不能法人就不能成立。一、法人的住所怎么確定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據注冊登記的地址確定。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二、法人住所的重要性這關系到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工商登記的要求,法人在設立時其住所應當是其主要經營場所,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記地與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相分離的情況下,法院應以最終確認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法人住所地。此時,法人的注冊登記地址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實行工商登記制度,如果發生變化,應根據法人登記條例進行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仍以營業執照確定住所地。原告只須證明起訴地為被告的登記地即可。如果對實際營業地進行確認,對原告是不利的。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法人工商登記地或實際營業地、辦事機構有一處在受理案件法院轄區,此法院對案件就具有管轄權。但此兩種意見都突破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
第2種觀點: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而各國規定又有所不同。在歐美發達國家,一般規定以法人的主事務所在地(即法人機關所在地,如董事會)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確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在于:(1)決定債務履行地;(2)決定訴訟管轄地,(3)國際私法上決定準據法的根據;(4)決定法人清算地。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于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人的住所是注冊成立法人的必備要件。一、如何確定法人住所地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管理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稱法人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會所在地,作為決定和處理公司實務的機構所在地,是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中樞機構。營業中心主義,即以營業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營業中心地是公司進行生產、交易、投資或其他活動的地方。由法人章程所規定的住所地為主,管理中心地為輔。法人的住所章程對住所有規定時,以章程規定為準,若沒有規定,則以其管理中心地為其住所。二、法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的成立要件如下:(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中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具有法律擬制的人格,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法人成立要件法人才能成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及行使民事行為權利。
第1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2種觀點: 法人住所地如何確定?法人住所地確定: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而各國規定又有所不同。在歐美發達國家,一般規定以法人的主事務所在地(即法人機關所在地,如董事會)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中國法律目前沒有法人住所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是以法人主事務所在地為住所的,而且人們認為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這就是關于您問題的相關法律。
第3種觀點: 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應該有住所。法人作為一種現象,早在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的時候就有了。現在,幾乎所有國家都有了法人制度。法人已成為一個世界范圍內通用的術語。中國已經確立了法人制度。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和自然人一樣,能以一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活動。作為法人應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當法人只設一個辦事機構時,則該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而當法人同時設有多個辦事機構時,則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謂主要辦事機構,是指在數個辦事機構中處于中樞地位的辦事機構,是統率法人業務的機構。根據有關法人登記法規規定,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住所,屬于登記事項。因此這兩類法人的住所,應以登記記載為準。由此可見,根據《民法典》第25條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地為住所,如果經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除了自然人,法人也有住所,按照規定,法人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這個標準后,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就可以正確選擇管轄法院了。一、股份發起人的條件有哪些呢?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關于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其人數的最低限額是二人,最高限額是二百人。對于發起人的資格條件是:1、可為自然人,也可為法人;可為中國人,也可為外國人。2、自然人發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而不能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3、為辦理設立公司手續需要,也為方便國家監管,法律規定,發起人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4、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就中國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外國公民而言,是指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第1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2種觀點: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據注冊登記的地址確定。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一、法人的住所的有關說明這關系到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工商登記的要求,法人在設立時其住所應當是其主要經營場所,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記地與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相分離的情況下,法院應以最終確認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法人住所地。此時,法人的注冊登記地址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營業地或多辦事機構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難區分“主、次”。為統一操作,對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條件限定,包括規模、時間等等,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確在該地經營或辦公即可。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實行工商登記制度,如果發生變化,應根據法人登記條例進行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仍以營業執照確定住所地。原告只須證明起訴地為被告的登記地即可。如果對實際營業地進行確認,對原告是不利的。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法人工商登記地或實際營業地、辦事機構有一處在受理案件法院轄區,此法院對案件就具有管轄權。但此兩種意見都突破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區別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里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企業法人住所是指企業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是指首腦機構或主要管理機構。2、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2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3種觀點: 企業法人住所是指法人主要長期辦事機構的所在地,經營場所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我國法律規定,經營場所變更需要在遷入新住址前進行變更登記。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在法律上意義并不相同,但在實際中,兩者往往是同一地點。一、法人異常是指什么意思法人異常的意思如下:1、地址異常: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2、未做年報:未按規定期限公示20年年度報告。連續兩年未做年報會被處以罰款;3、如果被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對企業的名譽有一定的損失。企業負責人任職將受限,企業法人的相關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二、分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民訴法的解釋中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但不能理解為辦事機構或者部門。三、成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區別分公司屬于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所以也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1種觀點: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一般指公司發出指令的業務中樞機構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在公司章程中必載并且載明的地點及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記載于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冊登記的必要事項之一。公司住所變更必須履行法定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法人必須有住所,法人注冊時必須提供法人住所,住所變更的需要進行變更登記。一、公司法人場所跟公司法人住所的主要區別1、從適用范圍來說,經營場所可泛指公司、企業的一切經營所使用的場所,明顯要比公司住所的“登記”只準一處固定場所,這個范圍廣泛。2、從法律內容上看,經營場所的其中一個中心場所“登記”為“公司住所”,“經營場所”是可用于一般所有的經營日常的使用。而公司住所具有法定的民事、刑事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二、登記法人住所時需要提交的材料1、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屬于自有房產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縣(市、區)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管委會)或者居(村)委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場所證明內容須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以及出具機構同意該場所用于經營用途的意見。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2、租賃(借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房屋權屬證明。租賃(借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賓館、飯店(酒店)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市場鋪位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鋪位租賃合同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承租人轉租軍隊房地產的,還應提交軍隊出租單位同意轉租證明。3、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屬城鎮房屋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撤銷原備案的經營場所,無需提交此項材料。
第2種觀點: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而各國規定又有所不同。在歐美發達國家,一般規定以法人的主事務所在地(即法人機關所在地,如董事會)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確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在于:(1)決定債務履行地;(2)決定訴訟管轄地,(3)國際私法上決定準據法的根據;(4)決定法人清算地。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于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人的住所是注冊成立法人的必備要件。一、如何確定法人住所地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管理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稱法人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會所在地,作為決定和處理公司實務的機構所在地,是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中樞機構。營業中心主義,即以營業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營業中心地是公司進行生產、交易、投資或其他活動的地方。由法人章程所規定的住所地為主,管理中心地為輔。法人的住所章程對住所有規定時,以章程規定為準,若沒有規定,則以其管理中心地為其住所。二、法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的成立要件如下:(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中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具有法律擬制的人格,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法人成立要件法人才能成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及行使民事行為權利。
第1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3種觀點: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據注冊登記的地址確定。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一、法人的住所的有關說明這關系到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工商登記的要求,法人在設立時其住所應當是其主要經營場所,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記地與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相分離的情況下,法院應以最終確認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法人住所地。此時,法人的注冊登記地址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營業地或多辦事機構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難區分“主、次”。為統一操作,對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條件限定,包括規模、時間等等,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確在該地經營或辦公即可。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實行工商登記制度,如果發生變化,應根據法人登記條例進行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仍以營業執照確定住所地。原告只須證明起訴地為被告的登記地即可。如果對實際營業地進行確認,對原告是不利的。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法人工商登記地或實際營業地、辦事機構有一處在受理案件法院轄區,此法院對案件就具有管轄權。但此兩種意見都突破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區別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里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1種觀點: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據注冊登記的地址確定。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一、法人的住所的有關說明這關系到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工商登記的要求,法人在設立時其住所應當是其主要經營場所,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記地與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相分離的情況下,法院應以最終確認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法人住所地。此時,法人的注冊登記地址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營業地或多辦事機構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難區分“主、次”。為統一操作,對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條件限定,包括規模、時間等等,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確在該地經營或辦公即可。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實行工商登記制度,如果發生變化,應根據法人登記條例進行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仍以營業執照確定住所地。原告只須證明起訴地為被告的登記地即可。如果對實際營業地進行確認,對原告是不利的。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法人工商登記地或實際營業地、辦事機構有一處在受理案件法院轄區,此法院對案件就具有管轄權。但此兩種意見都突破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區別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里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2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企業的住所一般是登記在其營業執照上的,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3種觀點: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處所。住所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而各國規定又有所不同。在歐美發達國家,一般規定以法人的主事務所在地(即法人機關所在地,如董事會)為住所;在一些發展中國家,規定以營業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場所。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幾個住所。確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在于:1、決定債務履行地;2、決定訴訟管轄地;3、國際私法上決定準據法的根據;4、決定法人清算地。一、如何確定法人住所地目前國際上確定法人的住所地主要有以下三種標準:管理中心主義,即以管理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又稱法人的主要事務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會所在地,作為決定和處理公司實務的機構所在地,是管轄全部公司組織的中樞機構。營業中心主義,即以營業中心地為法人的住所地。營業中心地是公司進行生產、交易、投資或其他活動的地方。由法人章程所規定的住所地為主,管理中心地為輔。法人的住所章程對住所有規定時,以章程規定為準,若沒有規定,則以其管理中心地為其住所。二、法人住所變更后管轄怎么處理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以注冊登記地為其住所地。《民法典》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