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主觀: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法律客觀:《旅游法》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3種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旅游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四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2種觀點: 法律主觀: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法律客觀:《旅游法》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3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私自駕車跟團旅游出車禍誰負責發生的意外又不屬于旅行社的疏忽或過失所造成,是由游客個人過失導致的話,游客只自行承擔責任。如果私自駕車跟團出游出車禍的話,首先應該一下相關的理賠流程:1、險后報案一旦不慎出現車險事故時,首先不要急于挪動車輛,要保護好現場,第一時間撥打保險公司開通的全國統一報案電話,報案完畢后應按照保險公司的指示進入下一個程序。除此之外,可以用手機、相機自行先對出險車輛的現場拍照。2、事故定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車輛的事故定損方式有兩種,即“出險地就近定損”和“回保單所在地定損”。就地定損方式較為常見,是由受理報案的事故所在地分公司直接完成查勘、定損,隨后進行核價核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車主選擇了回保單所在地定損,則需要事先報案并征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后才能進行,否則,有可能被視為“錯過報案期限”而無法獲得理賠。3、車輛修理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千萬不要在未進行定損前就進行修理,那將極可能無法獲得保險賠償。在定損后,如果事故是不影響車輛安全、正常駕駛的小刮蹭,則建議大家可在收假回到所在地后,找熟悉的專業維修店進行修復;但如果是較重事故,則切記不要自作主張,一定要按照保險公司的指導進行操作,否則可能影響賠償。4、賠款申領和定損環節類似,理賠款的申領同樣可分為兩種,就地申領和回保單所在地領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快速理賠范圍內的事故,車主才可以選擇在出險地申領理賠款。通常而言,多數車主都會選擇回保單所在地領取保險理賠款。根據車險全國通賠規則,車主回到承保地后,持出險通知書、修理清單、修理發票原件、有關費用憑證原件、事故照片、保險車輛行駛證及出險駕駛員駕駛證副證的復印件,以及根據不同保險事故提供相關職能部門的事故證明等理賠材料,就可以到所承保的保險公司領取賠償了。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旅游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2種觀點: 法律主觀: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法律客觀:《旅游法》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