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檔案管理機構有:人才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或人社局(師范畢業生的檔案實在戶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檔);二、報到證簽約單位:畢業時報到證的報到單位(簽約單位或者簽約單位委托存檔的人才);三、畢業學校(頒發畢業生最高學歷的畢業大學);四、企事業單位:具有人事權的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人事部門或者企事業單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單位,檔案局是我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地區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監督和指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二條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采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征購。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轉讓。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