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有關規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國家采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制度,實行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檔案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從法律的角度對國家的檔案作出相應的規定,國家的檔案必須根據這一部法律進行保存和開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是從行政法規的角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內容進行細致的劃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象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