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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具有相應的資格,并且服務質量良好。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三條 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二)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有突出業績;(三)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第四條 申請經營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或者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游業務。
第2種觀點: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編制。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