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首先,該財物由犯罪主體使用,犯罪主體已經或實際上能夠處分該財物,比如殺人用的刀具、飛車搶奪中使用的車輛等;其次,該財物對犯罪結果的實現起決定性作用,比如賭博用的資金、綁架用的刀具等,決定了犯罪行為的完成,應予沒收;最后,該財物在訴訟中具有證據價值,對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和犯罪成立與否具有重要甚至決定性的意義,這點也從側面反映出該財物與犯罪之間的緊密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3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所得中的公私財物,私有財物是指自然人個人所有的財物,而公有財物是指歸單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所有的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一、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1、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2、違法所得的追繳和處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違法所得產生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之一,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法定制裁;一種是刑事途徑,指的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由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理的違法所得。當然,在執法活動中這兩者并不是絕然獨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3、有關沒收違法所得金額的計算規定。要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數額,首先必須弄清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以免計算錯誤;其次,應該是查證屬實的違法財物,故調查取證應該全面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時,不能憑主觀印象,必須查證屬實。違法所得的調查取證應當堅持“全面調查、客觀公正”的原則。要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相關的一切證據,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忠于事實真相,排除個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擾。對于收集到的各類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測記錄和現場記錄都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在實際工作中特別要注意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的制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幫犯罪人保管錢財犯法。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還為別人保管錢財,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首先,該財物由犯罪主體使用,犯罪主體已經或實際上能夠處分該財物,比如殺人用的刀具、飛車搶奪中使用的車輛等;其次,該財物對犯罪結果的實現起決定性作用,比如賭博用的資金、綁架用的刀具等,決定了犯罪行為的完成,應予沒收;最后,該財物在訴訟中具有證據價值,對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和犯罪成立與否具有重要甚至決定性的意義,這點也從側面反映出該財物與犯罪之間的緊密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