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傮w規劃的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風景名勝資源是極其珍貴的自然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切實保護好這些資源,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課題。我國風景名勝資源豐富,長期以來,黨和政府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十分重視?,F行條例對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需要,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風景名勝區規劃制度不完善,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滯后,規劃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規劃權威性不夠,隨意變更規劃的現象仍然存在。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措施不力,許多地方對風景名勝資源重開發、輕保護,沒有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現象還很嚴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設置比較混亂,政企不分,權責不清。風景名勝區門票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使用制度不完善,使風景名勝區保護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影響了風景名勝區保護目標的實現。法律責任規定得過于原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給執法工作帶來困難。為了科學、合理地設立風景名勝區,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維護風景名勝區內有關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新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設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的概念、設立原則和分級。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并分別規定了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條件和程序。二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的關系。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三是,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法律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風景資源評價;(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六)有關專項規劃。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傮w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