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車被拖走了罰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拖車費用不要錢。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托行為付費。交警處理完違章后,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給車主,法律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于法無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交警委托社會停車場暫時代管車輛,這種委托行為是交警與停車場之間的事情,與車主無關,即使要交費,也是交警來負擔,不應該由車主來交停車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3種觀點: 拖車的收費標準具體如下:1、高速公路拋錨,小型車一般在200-400不等,大型車一般在700-1500元不等;2、普通道路拋錨,一般市內拖車價格在300-500元左右;3、長途拖車,保險公司一般免費里程為50公里或者100公里,那么對于數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的拖車肯定是無法免費的,如果仍然讓保險公司安排拖車拖那么費用一般都是十分高昂的。8-10元/公里是再正常不過了。如果車子還能多多少少開的動的話走物流托運,價格會優惠很多,加上救援車提送的話平均差不多在2塊左右一公里,可萬一車子事故情況比較大只能全程選擇拖車的話5元每公里都可以安排,對于上千公里的價格可進一步降低。【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出了交通事故后,由于雙方協商不成,被公安交警部門拖走車輛是要收取一定的拖車費,這是一種服務車主的行為,其收費標準也有相關的法規明確規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2種觀點: 一、事故車被拖走收拖車費嗎1、事故車被拖走收拖車費。拖車費屬于合理的施救費,應用侵權人或其承保的保險公司來承擔。拖車費就是為疏通交通,拖動車輛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是交通交警部門或拖車服務公司,在機動車出現故障或是發生交通事故后,為及時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強制或應車主要求將車輛拖離現場時所產生的費用。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五十條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二、事故車如何認定1、車輛頂部的邊梁、底盤的邊梁、車輛的后翼子板、以及車輛后尾箱、側圍等車身主要零部件所在,通常是不可拆卸的部分,如果有過嚴重的鈑金修復,甚至切割、焊接等情況的;2、車輛的安全氣囊和安全帶更換過的;3、車輛被火焚燒的;4、車輛被水泡過,棚布和底布有霉點的。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交警拖車費的具體標準并未統一規定,一般按公里收費,不同區域可能有差異。一般是一次10公里250-300元,拖車費就是為疏通交通,拖動車輛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通常是指交通交警部門或拖車服務公司,在機動車出現故障或是發生交通事故后,為及時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強制或應車主要求將車輛拖離現場時所產生的費用。出了交通事故后,由于雙方協商不成,被公安交警部門拖走車輛是要收取一定的拖車費,這是一種服務車主的行為,其收費標準也有相關的法規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拖車費項目實質是事故道路清障服務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